注册制把券商推上防范信息披露欺诈第一线
2015-03-11 10:26:11
来源:中国金融信息网
[摘要]持续了两年的《证券法》修订终于要在今年秋天落地了。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几天前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说,《证券法》修改已列入今年人大立法计划,应会在4月一审,之后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最快或许10月就可以完成三审。面对即将到来的注册制,我国券商应如何强化风险管理,有效防范信息披露欺诈风险就显得至关重要。
持续了两年的《证券法》修订终于要在今年秋天落地了。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几天前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说,《证券法》修改已列入今年人大立法计划,应会在4月一审,之后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最快或许10月就可以完成三审。面对即将到来的注册制,我国券商应如何强化风险管理,有效防范信息披露欺诈风险就显得至关重要。
根国际经验,在注册制下,信息披露欺诈风险主要依靠券商等中介机构来防范。作为发行项目总协调,券商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欺诈风险的防范,有助于降低或免除自身的连带责任或刑事责任,形成良好的声誉,建设响亮的品牌。
以信息披露文件为IPO的核心,就须坚定树立信息披露文件的权威地位。信息披露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导向,一切均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,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标准收集、选择与处理信息的出发点,在证券发行、上市、在市、暂停上市、退市等各个阶段,凡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就必须披露,凡披露的信息就必须完整、真实、准确、及时。高质量的信息披露,能有效降低投资者与发行人管理层之间信息不对称,有利于缓解委托代理问题,有利于夯实资本市场高效运行的基础。去年底阿里巴巴[微博]在美遭遇的“集体诉讼”,就是信息披露不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导向一个活生生的实例,券商与发行人要引以为戒。
为了将券商等中介机构与发行人的精力聚集在准备信息披露文件上,美国政府在注册制下有一系列制度安排,在确立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发行过程中的权威地位的同时,将不当信息排除在市场之外,比如“抢跑”(Gun Jumping)行为。具体而言,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(SEC)递交注册文件之前,不得向市场提及IPO;在递交注册文件公司IPO成为公开信息后,发行人可开展市场推广,但只能基于信息披露文件;只有在注册文件生效后,方可与投资人确认订单,达成销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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